姓名:郝兴利 毕业于上海大学 计算机应用软件专业;内蒙古大学 法律硕士 研究生学历,硕士学位。 具有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,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,英语六级。 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 个人情况: 自2008年9月至今,本人一直作为专职律师,擅长刑事辩护,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继承、房地产纠纷等案件的代理,对《合同法》、《婚姻法》等法律有一定的研究。 著有《刑事律师人身权保障立法完善研究》、《重婚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》等多篇论文。 2013年,被青岛市司法局评为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。 现担任青岛久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。 2013年至今,多次接受《半岛都市报》的采访,并就《半岛都市报》报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解答。 另,本律师参与多起民工维权案件,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,受到了外地民工的认可和肯定。 本律师每年都参与多起法律援助案件。2014年,在市北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件中,本律师作为被指派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,积极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 较为成功的案件主要有: 1、2011年参与青岛建国以来最大的涉黑案件(聂磊涉黑集团)的刑事辩护,担任聂磊集团骨干成员王某(起诉意见书中的第三被告)的辩护人,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个罪名的情况下,辩护人的多项辩护意见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,被告人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。 2011年12月20日,该案件(聂磊涉黑案件)开庭的第一天,本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,在庭审后第一时间接受《东方早报》记者陈良飞的独家采访,后被新华网、凤凰网、《中国青年报》等数十家媒体转载。 2、2012年,赵某被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涉嫌故意伤害罪,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,无罪辩护成功,被告人在被关押一年四个月后,当庭无罪释放。该案件受到法律界同仁的关注和认可,有一定社会影响。 3、2013年,迟某被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,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异议,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错误,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,而不是贩卖毒品罪。市南区人民法院庭审后,合议庭最终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,而非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罪,被告人的刑期由有期徒刑9年左右最终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本案中,被告人得到了公正判决,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积极肯定,并赠送锦旗致谢。 4、2013年,牛某被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,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,提出多项辩护意见,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,最终在主犯被判处死缓的情况下,牛某作为第三被告(从犯)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 5、2013年,徐某被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,本律师作为辩护人,提出的多项辩护意见被市北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,最终被告人在致两人轻伤,累犯的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较轻处罚。 6、2014年,在威海市建国以来最大的贩毒案件中,本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黄某(涉嫌运输、贩卖毒品冰毒6972克)的辩护人,在侦查阶段,本律师提出证据不足,应不予批捕的《法律意见书》,但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,嫌疑人被批捕;在审查起诉阶段,案件移送至威海市人民检察院,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法律意见,做出对嫌疑人《不予起诉决定书》,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开庭前无罪释放。 本律师也代理过多起有典型意义的民事案件,如: 1、董某诉青岛市市立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。该案中,委托人的伤残鉴定申请多次被鉴定机构退回,经本律师的坚持不懈的努力,委托人最终能够进行伤残鉴定,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,该案件已经历时三年多,现正处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阶段。 2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庞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。本律师作为被告(保证人)的代理人,提出以下三点代理意见:(1)保证期限届满,被告已免除保证责任,(2)本案已过诉讼时效,(3)本案债权发生转移,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,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 市南区人民法院庭审后,采纳上述代理意见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。 另,一些二审上诉的案件,经过本律师的代理,有的发回重审,有的改判,较好的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。